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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归口管理市律师协会和市公证员协会。
(四)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受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地方性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
(六)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七)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人事任免及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组织部门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司法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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