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范围
http://qitaihe.hljsf.gov.cn   2007-12-5 8:34:4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十一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增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五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物;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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